购房者延迟收房怎么办呢?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5 14:10) 点击:42 |
预售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后,开发商会向购房者发出入户通知,明确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具体日期。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都希望按时或者提前拿到房屋,但偶尔也会发生延迟收房的情况。 网友咨询: 购房者延迟收房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视为开发商已交付,开发商不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损坏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延迟收房甚至是拒收房屋的行为如果给开发商造成了损失,开发商可以委托专业的房产律师来处理向购房者追责的相关事宜。 当然,以上后果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产生的,如果合同有另外约定的,依其另外的约定处理。 律师解析: 购房者有正当理由拒收的情形有: 1、交房时未提供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 2、交房时未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3、交房时购房者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有证据证明或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 4、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 存在以上情形时,购房者拒收房屋,视为开发商延期交付,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还有要注意的是,为了不缴纳物业费,有些人买房后故意延迟接房或接房后不入住,使房子成为空置房。虽然未接收新房导致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绿化等费用也需要一分不少的支出。作为小区居民有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应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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