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未转移登记的离婚析产协议能对抗债权人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1 13:35) 点击:25 |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小帅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老王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其并未按期履行。于是,老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小帅名下一处房产。后来却发现,该房产存在共有人小美,且小帅已经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全部分割给小美。老王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将小帅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重新析产。 法院判决房产由小帅与小美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而在本案中,小帅、小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老王对该约定知晓并认可,属于债权人不知情,即使夫妻通过财产分割协议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分割协议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故法院法院判决房产由小帅与小美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案由,是民事执行阶段中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又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以诉讼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而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处于执行当中。(2)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该共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4)财产共有人均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该种限制可以有效地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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