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男子花200嫖娼后被偷走1300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5 17:05) 点击:39 |
近日,湖北英山县某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一位七旬的老大爷称,花200元嫖娼后,被女子将藏在箱底的1300元盗走。原来是,闻某一个人在家觉得空虚,便心生淫念,打电话约张某到其家中。在家中嫖娼后,闻某按约定支付给张某200元嫖资。随后,张某趁闻某不注意,偷走了他藏在箱底的1300元。民警了解了案情后,对闻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张某抓获归案。 有网友问,为什么嫖娼后要把张某拘留起来而对大爷只是批评教育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由于双方已经发生了关系,双方都要面临10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70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本案中,由于闻大爷年龄已经到了70周岁以上,无法执行拘留的行政处罚,加之闻大爷又是主动报警,所以公安机关对闻大爷进行了批评教育。 涉案的1500元将如何处理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案中,涉案1500元,其中200元属于嫖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而剩余的1300元属于闻大爷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向张某追缴后退还给闻大爷。而如果张某拒不退还的,闻大爷依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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